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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103年11月13日 第111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心理、生活、生涯轉銜等需求,整合校內外各種資源以提供相關支持服務,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校實施特殊教育方案或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審議本校特殊教育經費編列、運用與執行情形。 
三、協調各處室、院、系的行政分工合作,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以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支持服務。
四、協調各系提供身心障礙甄試名額。 
五、督導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及學校無障礙網頁。 
六、督導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及定期追蹤。 
七、審查特殊個案之個別化支持計畫、交通車或交通補助費及學期最低修課學分數等事宜。 
八、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特教中心主任兼任。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召集人就各處室行政主管、教師、特殊教育學生、家長等聘兼之,任期一年,得續聘任之;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必要時得邀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員列席參加。為周延各項任務推展,得由召集人指定特教中心統籌各項業務之規劃、協調、辦理支持服務,並指定委員協助督導招生與課務、學生事務與輔導、無障礙環境與網路網頁等相關事務。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事不克出席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委員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出席指導,或請相關系(科)、所、學生或家長列席說明。 
本委員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六條

本委員會議決之事項,可請本校相關單位協助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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