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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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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申請須知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場地借用、收費及管理準則

102.02.19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04.12.10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05.03.03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07.04.10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07.10.08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10.10.08特殊教育中心臨時會議通過
111.01.21第12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12年9月20日第13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場地借用、收費及管理準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中心可供借用之場地包括三樓 R317會議室、 R327會議室、R328會議室與地下一樓 B109教室及 B117會議室。 R309晤談室 、 R326教室於寒暑假期間 本中心未使用時段 提供借用 。

第三條    前述場地可借用之時段為每日(不含春節連假)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夜間18:00~22:00。

第四條    本中心場地之借用採預約制,借用單位請先於上班時間洽詢場地借出狀況,並於借用日一個月前填列借用申請表以E-mail、傳真或親送方式寄送至本中心申請借用。本中心於申請日後三個工作天內,將審核結果以E-mail方式通知借用單位。

第五條    本中心各場地依場地空間 、設備與 容納人數不同而有不同收費標準借用單位應於場地使用日前五個工作天繳清借用費用。如借用單位當日未使用或臨時取消 費用恕不予退還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下,得以保留並延期使用該次場地借用或申請退費。如遇非上班時段,需另付工作費,工資計算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收費標準如下表:

場地

(容納人數)

單一時段

場地費用

R309 (3人)

2,000元

R317 (55人) 6,000元
R326(3人) 2,000元
R327(7人) 4,000元

R328 (25人)

4,000元

B109(120人)

6,000元

B117 (30人)

4,000元

第六條    借用單位使用場地結束後,應於30分鐘內完成撤場與環境清理,逾時未完成或超過原定借用時間1個小時,均加收該場地 一個時段之場地費用。

第七條   基於互惠原則,本校特殊教育學系所屬人員得免費借用本中心場地,校內各單位之借用費用以五折為原則。

第八條    本中心各場地配備有電腦、單槍投影機、投影布幕等器材(視場地不同而有所差異),借用單位如需額外使用其他器材設備,請自行準備,或在本中心器材調度情況允許下,向本中心借用,不需額外收費。本中心 提供 海報印製服務 (不含設計 視印製尺寸額外收費。

第九條    借用單位需妥善維護所借用場地內的各項設備,一旦發生毀損情事,借用單位需負擔總賠償責任。

第十條    如借用單位未確實維護所借用場地之環境清潔,或因疏忽致水、電無故耗費,本中心得依情節輕重酌收額外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借用單位使用場地與所登記之用途不符、違反規定、活動時有損害本校場地設備之虞、未依規定申請續用或轉借他人使用,或其他經本校認定不宜借用之情況者,不得借用,已核可借用者亦須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  場地借用經費收支原則及規定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若有特殊借用情形,需專簽校長核准,始得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本準則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 ,提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五條  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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