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租借-申請須知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場地借租用及管理要點
102.02.19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04.12.10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05.03.03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07.04.10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07.10.08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民國97年1月16日修正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共 場地借用、收費及管理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中心可供借租用之場地包括三樓R317視聽教室、R328會議室 及地下一樓B109教室、B117會議室。
第三條 前述場地可借租用之時段為: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夜間18:00~22:00。週一至週五下午5點以後、週六日及其他國定假日亦可借用,惟需視情況額外支付本中心值班人員假日加班之費用。
第四條 本中心場地之租借採預約制,借用單位必須在使用日三個月前提 出申請,本中心於預約後三個工作天內,將審核結果以E-mail、電話或簡訊等方式通知借用單位。如借用單位因故取消使用,需於原定使用日前五天告知本中心;若無告知,則六個月內不得申借本中心場地。如借用單位活動與本中心活動撞期,須以本中心活動為主,本中心亦需於一個月前通知借用單位。
第五條 本中心各場地依容納人數、場地設備及服務內容不同而有不同收費標準,借用單位應於使用場地後一個星期內繳清。收費標準如下表:
場地 (容納人數) |
單一時段 場地費用 |
非上班時間 人員加班費 |
清潔費 |
---|---|---|---|
R317 (55人) |
4000元 |
日間每時段:1000元 夜間每時段:1200元 |
每時段:500元 |
R328 (25人) |
3000元 |
||
B109(120人) |
6000元 |
||
B117 (30人) |
3000元 |
第六條 借用單位使用場地若超過原定借用時間,每超過1個小時將加收 一個時段之場地費用。
第七條 基於互惠原則,本校特殊教育學系及復健諮商研究所所屬人員得免費借用本中心場地,本校各處、室、系(科)、進修推廣部等單位之租借費用以五折為原則。
第八條 本中心各場地配備有電腦、單槍投影機、投影布幕等器材(視場地不同而有所差異),借用單位如需額外使用其他器材設備,請自行準備,或在本中心器材調度情況允許下,向本中心借用,不需額外收費。
第九條 借用單位需妥善維護所借用場地內的環境清潔與各項設備,一旦發生毀損情事,借用單位需負擔總賠償責任。
第十條 如借用單位未確實維護所借用場地之環境清潔,或因疏忽致水、電無故耗費,本中心得依情節輕重酌收額外相關費用;因使用不當致設備損毀,借用單位需照價賠償。
第十一條 借用單位使用場地與所登記之用途不符、違反規定、活動時有損害本校場地設備之虞、未依規定申請續用或轉借他人使用,或其他經本校認定不宜借用之情況者,不得借用,已核可借用者亦須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 場地借用經費收支原則及規定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若有特殊租借用情形,需專簽校長核准,始得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本要點經特教中心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第十五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