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外交部約僱職務代理人(身障人員)徵才公告事宜
一、用人單位:外交部禮賓處
二、職 稱:約僱職務代理人
三、名 額:正取 1 名,得增列候補人員 2 名。
五、公告期間:115年9月10日至115年9月24日止
六、資格條件:
(一)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具經教育部承認國內外專科學校以上學歷畢業,並具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2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2.具經教育部承認國內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5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二)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 個性開朗,負責盡職,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倘有業務需求能配合加班者。
(四) 具政府機關服務經驗者(撰擬函稿等公文經驗)及具英文閱讀及口說能力尤佳。
(五)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軟體(Word、Excel等)、中英文輸入操作能力。
(六) 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各項情事。
七、工作項目: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特權禮遇申辦事項(官員證製發、離任通知、免稅油料等)及其他交辦業務。
八、工作地點: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
九、月薪:約新臺幣38,000元。
十、僱用期間:
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5年公務員特種考試外交行政人員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一日止 (預計至116年5月)。
十一、聯絡方式及其他:
(一)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空白表格),含自傳及工作經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政府公部門工作證明文件影本及查核同意書正本,於115年9月24日前郵寄至100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禮賓處(以郵戳為憑),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外交部禮賓處約僱職務代理人」。
(二)初審合格者,視需求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聯絡人:外交部禮賓處李奕霆 先生(電話: 02-2348-2152 )。
(四)本項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候補人員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用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本項職務將請法務部調查局查核應試人員之刑事資料;另錄取人員應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且不領用中國大陸之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及其他依相關法令或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證件,否則不予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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