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自103年2月16日生效
公告分類
【法令規章】
公告日期
2014-06-09 11:15:00
公告內容
勞動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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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3年2月16日生效。 依 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12條。 公告事項: 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訓練課程、時數及其可抵免規定如下: (一) 本準則第4條第3項及第5條第2項所定45小時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訓練人員專業訓練如附表1。 (二) 本準則第6條第2款所定160小時職業輔導評量專業訓練如附表2。 (三) 本準則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所定80小時身心障礙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如附表3。 (四) 本準則第7條第3項所定36小時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如附表4。 (五) 本準則第8條第1項所定36小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專業訓練如附表5。 (六) 本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所定36小時督導專業訓練如附表6。 二、本規定98年7月17日公告前已參加各級勞工主管機關自辦或委辦相關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訓練,成績及格取得證明,並達所定時數者,由該人員提供相關結訓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機構或團體申請認定後,其專業訓練時數得採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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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長 潘世偉 |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