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特殊教育學校及高中職特教班經費作業原則」第2點、第4點、第5點規定,並修正名稱為「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經費作業原則」,自即日生效
公告分類
【法令規章】
公告日期
2018-02-08 11:05:00
公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