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租借-申請須知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場地借用、收費及管理要點準則
102.02.19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04.12.10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05.03.03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07.04.10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07.10.08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10.10.08特殊教育中心臨時會議通過
111.01.21第12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場地借用、收費及管理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本中心可供借用之場地包括三樓R317視聽教室、R328會議室及地下一樓B109教室、B117會議室。
第三條 前述場地可借用之時段為: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夜間18:00~22:00。週一至週五下午5點以後、週六日及其他國定假日亦可借用。
第四條 本中心場地之借用採預約制,借用單位請先於上班時間洽詢場地借出狀況,並於借用日一個月前填列借用申請表以E-mail、傳真或親送方式寄送至本中心申請借用。本中心於申請日後三個工作天內,將審核結果以E-mail方式通知借用單位。
第五條 本中心各場地依場地空間及容納人數不同而有不同收費標準,借用單位應於場地使用日前五個工作天繳清借用費用。如借用單位當日未使用或臨時取消,費用恕不予退還。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下,得以保留並延期使用該次場地借用或申請退費。
收費標準如下表:
場地 (容納人數) |
單一時段 場地費用 |
---|---|
R317 (55人) |
4000元 |
R328 (25人) |
3000元 |
B109(120人) |
6000元 |
B117 (30人) |
3000元 |
第六條 借用單位使用場地若超過原定借用時間,每超過1個小時將加收一個時段之場地費用。。
第七條 基於互惠原則,本校特殊教育學系所屬人員得免費借用本中心場地,校內各單位之借用費用以五折為原則。
第八條 本中心各場地配備有電腦、單槍投影機、投影布幕等器材(視場地不同而有所差異),借用單位如需額外使用其他器材設備,請自行準備,或在本中心器材調度情況允許下,向本中心借用,不需額外收費。
第九條 借用單位需妥善維護所借用場地內的各項設備,一旦發生毀損情事,借用單位需負擔總賠償責任。
第十條 如借用單位未確實維護所借用場地之環境清潔,或因疏忽致水、電無故耗費,本中心得依情節輕重酌收額外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借用單位使用場地與所登記之用途不符、違反規定、活動時有損害本校場地設備之虞、未依規定申請續用或轉借他人使用,或其他經本校認定不宜借用之情況者,不得借用,已核可借用者亦須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 場地借用經費收支原則及規定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若有特殊借用情形,需專簽校長核准,始得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本要點經特教中心會議通過,並提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五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