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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特殊教育學校及高中職特教班經費作業原則」第2點、第4點、第5點規定,並修正名稱為「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經費作業原則」,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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