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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103年3月30日生效

公告分類 【法令規章】
公告日期 2014-03-28 14:35:00
公告內容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勞動發管字第1031811813號

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部  長 潘世偉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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