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各級政府機關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所提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公共運輸服務,屬「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5條第1款規定所稱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之「第一類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自即日生效
公告分類
【法令規章】
公告日期
2014-04-21 14:05:00
公告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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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各級政府機關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所提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公共運輸服務,屬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所稱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之「第一類商品或服務之性質」。 三、 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曾銘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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