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修正「市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2點之1規定,自即日生效
公告分類
【法令規章】
公告日期
2014-05-12 12:00:00
公告內容
交通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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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市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二點之一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附「市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二點之一修正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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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長 葉匡時 |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