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分類
【法令規章】
公告日期
2017-01-12 09:10:00
公告內容
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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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 條第2 項。 三、「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sfaa.gov.tw/)網頁。 四、本案係涉提供各項身心障礙服務之專業人員資格,為保障渠等人員工作權益,前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研議業具共識,爰縮短預告日期為14天。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 號12 樓 (三) 電話:02-2653-1903 (四) 傳真:02-2653-1775 (五) 電子信箱:sfaa0415@sfa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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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長 林奏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