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第一條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第二項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校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心理、生活、生涯轉銜等需求,整合校內外各種資源以提供相關支持服務,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特教中心主任兼任。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召集人就各處室行政主管、教師、特殊教育學生、家長等聘兼之,任期一年,得續聘任之;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必要時得邀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員列席參加。為周延各項任務推展,得由召集人指定特教中心統籌各項業務之規劃、協調、辦理支持服務,並指定委員協助督導招生與課務、學生事務與輔導、無障礙環境與網路網頁等相關事務。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事不克出席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議決之事項,可請本校相關單位協助之。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