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18 日第 100 次校務會議及 97 年 9 月 17 日第 100 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第 11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第 11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13 日第 11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第 119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8年 11月 20日 第 12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 11月 25日第 12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及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校為從事特殊教育研究、提供特殊教育輔導、發展特殊教育資源及推廣特殊教育服務,特設置特殊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三條 |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校學生及教職員工有關特殊教育諮詢與輔導服務。 |
第四條 |
本中心為校級中心,屬性依職能所占比例分列如下:研究占百分之四十,服務占百分之五十,推廣占百分之十。 |
第五條 |
本中心設下列三組,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一、輔導服務組 (一) 輔導本校特殊教育學生。 |
第六條 |
本中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且須負擔中心電費、電話費、場租及維護等費用,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本中心得接受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委託或合作,進行各項研究、推廣或相關活動。前項計畫實施期間,本中心得視需要置約聘僱專案助理與臨時人員,其報酬由相關計畫經費項內支付。 |
第七條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本校特殊教育相關領域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除經校長予以免兼或辭兼者外,中心主任之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 |
第八條 |
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請本校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本中心依研究或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以不占用學校正式編制員額為原則,並依相關規定公開徵選約聘(用)之。 |
第九條 |
本中心主任及組長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得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減授課時數二小時,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及組長等職務,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若因擔任中心主管申請減授者,當學年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
第十條 |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商議本中心重要事項。置諮詢委員七至十一人,教務長、教育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聘請具特殊教育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之。 諮詢委員會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席,本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向委員個別諮詢。 諮詢委員為無給職,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 |
第十一條 |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中心主任、組長及研究人員組成之。中心主任為主席,討論本中心之相關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本校有關人員列席。中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另設中心擴大會議,由全體人員組成,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 |
第十二條 |
本中心依「本校自我評鑑辦法」第十條之規定,每隔五年實施一次評鑑,評鑑事務由研究發展處辦理。由主任邀請評鑑委員成立中心評鑑小組,評鑑項目、方式與結果之處理悉依「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施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之。 |
第十四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