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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權益事宜

公告分類 【校外訊息轉知】
公告日期 2021-12-27 17:10:37
公告內容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第 4 條

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由學校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至少二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其任期不受前條第四項及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相關規定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組成之申訴評議委員會,為該校之特教學生申評會。

 

第 8 條

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持會議。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特教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委員以組織或團體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特教學生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召開之申訴評議委員會,並應有依該項規定增聘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特教學生申評會應有前項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 13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參考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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