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中華民國第26屆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選拔要點
一、宗旨:
為表揚優秀傑出之身心障礙國民,肯定其優良事蹟及對於社會之特殊貢獻,以促進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相關議題之認識與關注,特設置「金鷹獎」。
二、候選標準:
(一)凡候選對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一,足為身心障礙國民楷模者,經推薦得為候選人。
1.敦品勵行,敬業樂群,對從事社會建設,有特殊表現者。
2.積極奮進,努力不懈,對提升工作品質,有顯著成果者。
3.發揮專長,學以致用,對精進專業知能,有卓越成效者。
4.充實自我,自立自強,對開拓就業領域,有具體績效者。
5.熱心公益,回饋社會,對促進福利服務,有傑出貢獻者。
(二)5年內未曾獲選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者;曾獲選而再參選者,須有創新事蹟,舊有事蹟不予計分。
(三)品德操守良好,最近5年內未曾因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或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者。但過失犯、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或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但書不予記載各款者,不在此限。
三、推薦作業:
(一)推薦單位應於111年4月15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前,檢附所推薦候選人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二)候選人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1.推薦表、檢核表各1份。
2.候選人生活照2張(4*6格式,請於相片背面具名)。
3.候選人身分證之正、反面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各1份
4.以往得獎或傑出成就等相關資料影本1份。
5.切結書1份及候選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詳細資訊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