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審核要點
111年07月14日111年度第7次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並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安心就學,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審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獎補助對象:凡本校具有學籍之學生經由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符合特殊教育服務資格者,得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獎補助:
(一)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獎學金:
1.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2.班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但就讀研究所者,得不受班排名限制。
3.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二)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補助金:
1.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百分之五十,或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2.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三)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四)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前項申請,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三、本獎助學金申請時間、審核程序及金額
(一)申請時間:本獎補助金的申請每年於10月辦理一次。
(二)審核程序:符合獎補助資格學生,每學年依學校公告,填具申請表,檢附上、下學期成績單(需含班排名)、身心障礙證
明、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學年獎懲紀錄、個人印鑑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再由
特殊教育中心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最後獲得獎補助之學生名單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統一公
告。
(三)獎補助金額:依身心障礙證明規定之等級區分為輕度或中度以上,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等級為輕度。獎學金及助學金
每名受獎助金額如下:
(1)獎學金:輕度三萬元,中度以上四萬元。
(2)補助金:輕度一萬元,中度以上二萬元。
四、前述第二條第二項之補助金,符合資格者皆可提出申請,惟申請人數超過補助名額時,須按下列條件進行比序為;其中以經濟弱勢為優先考量,當補助名額比序相同時,參酌該學年度成績高低、班排名級學分數。
(一)經濟弱勢:學生家中經濟有困難或需要自行負擔生活費及學費,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二)專業技能檢定:考取專業性證照或檢定,需檢附該年度之證照或證書。
(三)參加競賽或展覽:需檢附該年度之參賽或參展證明。
(四)幹部獎勵:需檢附該年度幹部證明(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學生代表、學生會、社團、系學會)。
(五)熱心公益:樂於助人或擔任志工,需檢附該年度之服務證明或志工證明。
(六)參與校內外辦理之活動:參與該年度校內外活動,並提供參與證明(例:各項研習活動、課程說明會、活動講座等等)。
五、受獎助學生以當學期未領有校內及政府設置之其他獎學金者優先核發。
六、本獎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本校年度預算編列支應。
七、本要點經特殊教育中心會議通過後,續送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