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資源教室場地使(借)用及管理要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資源教室場地使(借)用及管理要點
108.09.05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09.09.16特教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11.06.15特教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資源教室場地僅供特殊教育中心(本中心)相關人員及本校特殊教育學生使(借)用。
第二條 資源教室可供特殊教育學生使(借)用之場地包括三樓中庭公共空間及R309、R316A、R325、R325A(含錄音間)、R326等室內空間。
第三條 前述場地可使(借)用之時段同資源教室開放時間,學期中:週一至週四08:00-19:00及週五08:00-17:00。寒暑假:以公告時段為主。
第四條 除資源教室活動、學生課業輔導及資源教室學生社團活動外,其餘使(借)用場地時間及本中心三樓中庭公共空間之使用,不得超過資源教室開放時間。若前述活動超過資源教室開放時間,學生得向輔導員申請博愛樓三樓電梯門臨時卡並於隔日資源教室開放時間內歸還,若無提前告知而逾期歸還,停止借用教室資格一個月,若遺失臨時卡需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行動不便同學於就學期間需出入資源教室場地,得長期申請博愛樓三樓電梯門臨時卡,並繳交押金250元,最晚於畢業前歸還即退還押金,若遺失臨時卡需負賠償責任;臨時卡限本人使用,違反則取消申請資格。
第六條 資源教室各場地配備有電腦、盲用電腦、升降桌等器材(視場地不同而有所差異),借用人如需額外使用其他器材設備,需自行準備,或在本中心器材調度情況允許下,向資源教室借用。
第七條 使(借)用人需妥善維護所使(借)用場地內的環境清潔與各項設備,一旦發生毀損情事,借用人需負擔總賠償責任。
第八條 使(借)用人須確實維護所使(借)用場地之環境清潔(如:桌面及地面清潔、垃圾自行帶走)及場地復原(如:關窗、關燈、關閉空調、桌椅歸位等)。
第九條 借用人使用場地與所登記之用途不符、違反規定、活動時有損害教室場地設備之虞、未依規定申請續用或轉借他人使用,或其他經資源教室認定不宜借用之情況者,不得借用,已核可借用者亦須停止使用,並停止借用資格一個月。
第十條 本要點如有未竟事宜,悉依本中心與資源教室相關規定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