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中心資源教室調整考試形式服務申請實施作業要點
特殊教育中心資源教室
調整考試形式服務申請實施作業要點
107.08.29資源教室工作小組會議通過
107.09.03特殊教育中心擴大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一、申請依據:依資源教室為學生所擬定的個別化支持計畫,並經會議決議通過的考試需求,提供考試相關協助。
二、申請方式:學生於期中/末考前兩週主動至資源教室申請「期中/末考形式調查表」,經任課老師同意後將回條交至資源教室,並依申請時間至資源教室應試。
三、資源教室依據「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提供各障別學生特殊考場服務,以需要用到資源教室特殊設備進行試卷調整及作答方式調整為原則,並以原班原考試時間同時進行考試為原則。
1.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2.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等試場。
項目 |
內容 |
適用對象 |
試題 |
放大試題、點字試題、電子試題、有聲試題 |
視覺障礙生、腦性麻痺生、 肢體障礙生、學習障礙生 |
輔具 |
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擴視軟體、報讀軟體、電腦、盲用電腦、檯燈、特殊桌椅 |
視覺障礙生、腦性麻痺生、肢體障礙生、學習障礙生、自閉症學生 |
時間 |
延長作答時間 |
視覺障礙生、腦性麻痺生、肢體障礙生、學習障礙生、自閉症學生 |
作答 |
電腦輸入法作答、盲用電腦作答、放大答案卡(卷)、電腦打字代謄、口語(錄音)作答及代謄答案卡 |
視覺障礙生、肢體障礙生、 學習障礙生、自閉症學生 |
試場 |
英聽獨立試場 |
聽覺障礙生 |
四、學生須配合事項:
1.在資源教室考試,請遵守下列規定外,並應遵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考試規則』:
(1)書包等個人物品請置於試場書櫃上。
(2)不得攜帶與考試無關之物品進入試場,以電腦應試時,勿使用作答程式以外的軟體,亦不得攜帶電腦相關儲存工具進入試場。
(3) 每節開始後遲到十分鐘者,即不得參加考試。
(4) 為避免影響他人應試,非考試時間請勿進入試場。
2.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考試規則
(1)本校學生參加考試,必須遵守本規則之規定及主監試人員之監督。
(2)各科考試之開始及終止,均以打鐘為號,每節開始後遲到十分鐘者,即不得參加考試。
(3)各科目第二、四節考試,在規定時間前,不得進入試場。
(4)考試時須攜帶學生證,以便查驗,如無學生證或學生證之照片與本人不符合,除不准參加考試外,並另行議處。
(5)考試時,除筆及繪圖用具外,其他任何書籍紙片及計算器等非經特准一概不得攜入試場。
(6)各科目試卷須用鋼筆或原子筆書寫,除繪圖外不得使用鉛筆,否則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7)學生到達考試場就座後,依順序在「到考簽名表」上簽名,否則以未到考論處。
(8)考試試題如字句有不清楚時,可在考試開始十分鐘內,向該考試科目主試詢問,但不得要求解釋。學生在考試時,必須肅靜,不得有傳遞、交談、夾帶、左顧右盼或攜卷出場等舞弊情事,違者除該科以零分計算外,酌記大過或勒令退學。
(9)每科考試完畢,學生應即將試卷繳交主(監)試人員,應立即出場,不得逗留場內或試場附近。
(10)本規則經核准後公布施行。
五、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