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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殊教育學生代表選舉要點

公告分類 【校內相關辦法】
公告日期 2020-02-18 15:05:00
公告內容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殊教育學生代表選舉要點

107年6月14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法源)

為實現主權在民、陶冶學生民主法治之精神,依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制定本法。

 

第 2 條 (選舉原則)

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 二 章 選舉機關

 

第 3 條 (主管機關)

特殊教育學生代表選舉,每年由選舉委員會主管。

 

第 4 條 (業務)

辦理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殊教育學生代表選舉。

 

第 5 條 (業務細項)

選舉委員會執行下列事項:

一、選舉之公告事項。

二、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宣導之策劃、執行事項。

五、辦理候選人選舉投票之業務。

六、其他有關選舉之策劃及辦理事項。

 

第 6 條 (選舉委員會之人員組成)

選舉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選舉委員若干名。

 

第 7 條 (主任委員之產生方式及業務)

一、主任委員由該年學生代表兼任之。

二、學生代表遇有特殊情事時,得免予兼任,並指定資源教室學生兼任。

三、主任委員負責綜理選舉委員會之各項業務。

 

第 8條  (選舉委員之產生方式及業務)

選舉委員由主任委員自資源教室學生遴聘,協助執行選舉委員會各項業務。

 

第9條 (選舉委員會選舉方式)

選舉委員會得決議,下列形式投票方式:

一、網路投票。

二、實體投票。

 

第10條 (選舉形式之規定)

任何投票方式,皆需符合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原則。

 

第 三 章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11條 (候選人登記限制)

有選舉權人符合資源教室學生,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第12條 (候選人登記要件)

候選人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於規定時間內申請登記。表件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第13條 (候選人得連選連任)

候選人具備資源教室學生之資格,得持續連選連任。

 

第14條 (投票人投票資格)

投票人需符合資源教室學生之資格,得進行投票。

 

第 四 章 選舉作業

 

第 15 條 (候選人審查及號次抽籤)

一、候選人資格,由選舉委員會審定公告,不合規定者,不准予登記。

二、選舉委委員會辦理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如候選人僅一組時,其號次為一號,免辦抽籤。

 

第 16 條 (公告發布)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週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指定投票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投票日兩週前發布之。

三、候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兩週前公告。

四、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三日內公告。

 

第 17條 (候選人同額競選)

當候選人同額競選時,選舉票應分列同意、不同意之欄位。

 

第 18 條 (選舉辦理期程限制)

選舉應於其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完成選舉投票。

 

 

第 19 條 (當選之認定)

一、候選人數大於應選人數時,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二、同額競選時,其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始為當選。

三、選舉未能有當選人時,應自投票之日起兩週內,重行選舉投票。

 

第 20 條 (任期之認定)

當選人應於現任任滿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現任任滿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日起算。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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