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殊教育學生代表選舉要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殊教育學生代表選舉要點
107年6月14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法源)
為實現主權在民、陶冶學生民主法治之精神,依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制定本法。
第 2 條 (選舉原則)
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 二 章 選舉機關
第 3 條 (主管機關)
特殊教育學生代表選舉,每年由選舉委員會主管。
第 4 條 (業務)
辦理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殊教育學生代表選舉。
第 5 條 (業務細項)
選舉委員會執行下列事項:
一、選舉之公告事項。
二、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宣導之策劃、執行事項。
五、辦理候選人選舉投票之業務。
六、其他有關選舉之策劃及辦理事項。
第 6 條 (選舉委員會之人員組成)
選舉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選舉委員若干名。
第 7 條 (主任委員之產生方式及業務)
一、主任委員由該年學生代表兼任之。
二、學生代表遇有特殊情事時,得免予兼任,並指定資源教室學生兼任。
三、主任委員負責綜理選舉委員會之各項業務。
第 8條 (選舉委員之產生方式及業務)
選舉委員由主任委員自資源教室學生遴聘,協助執行選舉委員會各項業務。
第9條 (選舉委員會選舉方式)
選舉委員會得決議,下列形式投票方式:
一、網路投票。
二、實體投票。
第10條 (選舉形式之規定)
任何投票方式,皆需符合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原則。
第 三 章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11條 (候選人登記限制)
有選舉權人符合資源教室學生,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第12條 (候選人登記要件)
候選人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於規定時間內申請登記。表件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第13條 (候選人得連選連任)
候選人具備資源教室學生之資格,得持續連選連任。
第14條 (投票人投票資格)
投票人需符合資源教室學生之資格,得進行投票。
第 四 章 選舉作業
第 15 條 (候選人審查及號次抽籤)
一、候選人資格,由選舉委員會審定公告,不合規定者,不准予登記。
二、選舉委委員會辦理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如候選人僅一組時,其號次為一號,免辦抽籤。
第 16 條 (公告發布)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週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指定投票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投票日兩週前發布之。
三、候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兩週前公告。
四、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三日內公告。
第 17條 (候選人同額競選)
當候選人同額競選時,選舉票應分列同意、不同意之欄位。
第 18 條 (選舉辦理期程限制)
選舉應於其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完成選舉投票。
第 19 條 (當選之認定)
一、候選人數大於應選人數時,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二、同額競選時,其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始為當選。
三、選舉未能有當選人時,應自投票之日起兩週內,重行選舉投票。
第 20 條 (任期之認定)
當選人應於現任任滿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現任任滿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日起算。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