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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要點

公告分類 【校內相關辦法】
公告日期 2021-11-24 09:10:00
公告內容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要點

100.07.18臺師大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02.11.06臺師大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09.03.19臺師大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10.11.23臺師大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12.12.19臺師大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14.07.23臺師大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一、依據: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號令修正)。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之「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號令修正)。

二、目的:

提供本校重度、極重度之視覺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多重障礙學生及其他等行動不便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學生之交通補助。

三、申請程序:

申請條件:(須符合以下3項條件)

(一)具本校學籍,並領有教育部核發鑑輔會證明者。

(二)身心障礙類別為視覺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和多重障礙,且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三)未於學校住宿者。

符合申請條件欲申請交通費者,需於公告截止日期前向特教資源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填寫「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申請表」(附件1),並檢附相關資料繳交至特教資源辦公室。

特教資源辦公室於受理申請截止後二星期內,彙整申請案件,後續安排專業評估及召開初審會議,再提案至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核備查,並將審查結果造冊呈報教育部。

特教資源辦公室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學生。

審核通過者,當年度每學期補助4000元;而當年度入學新生及舊生新申請者,於隔年度開始核發。舊生於每年6月底前及12月底前核發。

四、審核標準:經本中心安排專業評估學生之身心障礙狀況,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五、審核小組:由特教中心主任、特教資源辦公室主任、專業評估人員與特教資源辦公室輔導員所組成;視情況邀學生出席。

六、本要點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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