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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駐專案-申請須知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研究計畫進駐要點

106年10月5日 中心會議通過
106年12月7日擴大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3月20日 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5月8日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7月2日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提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以下稱本中心)研究品質與推廣研究成果應用,整合運用研究資源與人力,並使各計畫之執行能互相協作支援,特訂定本要點。

二、 為達上述目的,本中心對進駐之研究計畫及其人員提供下列服務:

1.專任人員之聘任作業和勞健保加保作業、出勤管理及教育訓練

2.校內行政流程諮詢(所得稅系統、會計及採購系統、公務人員公文線上系統諮詢)

3.公文及信件處理

4.辦公設備之提供(原則上不含個人電腦及特殊軟體)

5.計畫活動宣傳、最新消息、電子報及計畫成果宣傳

6.全國性或國際性研習活動或會議籌備協助及諮詢

7.資訊及資訊安全諮詢

8.研究諮詢

9.出版及編輯協助與諮詢

10.研究成果保存流通

11.緊急人力支援調度

12.辦公空間依計畫經費核定,每年一百萬以上經費之計畫可申請專任助理座位、五百萬以上之計畫可申請一間研究室供主持人及助理辦公之用。專案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歸還,如多年期之專案歸還期限得延長,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

三、進駐本中心之研究計畫和人員應盡之義務及福利:

(一)成本共同分擔義務

1.各計畫之行政管理費現由學校統一收受,依校內行政管理費分配及支用要點不分配回流中心,為使中心營運能自給自足,原則上各計畫依經費規模控留結餘款,以協助中心能依校內「建教合作計畫節餘款分配及支用要點」分配結餘款以支付上述費用。

2.中心之其他行政費用,如:辦公室影印機租賃、電話費、宣傳資料影印輸出、郵資、文具雜支費用,採共同分擔原則。

(二)人員義務

1.計畫主持人

(1)計畫主持人於申請計畫時,應考量分擔營運成本義務,編列業務費,影印一份經費表連同「計畫進駐申請表」一份向本中心提出進駐申請,經中心會議通過後,辦理後續行政協助事宜

(2)計畫主持人於收到委辦單位核定公文時,應會辦主計室並加會本中心,且向師大主計室敘明執行單位為特殊教育中心。會計系統之計畫代號設於計畫主持人主計帳號下,執行單位仍為特教中心。

(3)計畫主持人列席本中心諮詢委員會,協助本中心發展,擴展本中心營運績效與影響力,維護及提昇本中心聲譽。

2.計畫內專任助理

(1)計畫內專任助理出勤,需遵守學校及中心差勤管理辦法暨系統管理。專任助理晉用聘任及離職,需依校內聘任辦法及中心專任助理考評作業要點辦理。

(2)計畫專任人員每月應提供中心會議工作報告,並出席擴大中心會議,說明計畫執行狀況及成果,遵守中心人員相關管理辦法及倫理守則,珍惜中心資源,致力維護本中心聲譽。

(3)計畫專任人員應在原計畫工作進度許可下,支援中心活動或其他計畫人力支援需求,以每年不超過 40小時為原則。

(4)離職時,需於一個月前提出,一個月內完成交接(工作交接、特殊狀況說明、教導新人熟悉工作、電子檔案、紙本檔案及保管之財務交接及離職前一週向事務組辦理退勞健保)。離職手續由秘書行政組控管,人員異動時須先向中心秘書行政組口頭報告,以掌控該員離職手續是否確實。若擅自離職而導致未在離職日前完成退保手續,該雇主負擔及被保人應負擔的勞保費需由計畫主持人及離職者共同負擔。若沒有先辦理退保將孳生勞健保費。

(5)若遇不配合離職手續及交接手續(擅自離職者)者,不報支當月薪資,以免有溢領薪資無法追討的情況發生

(三)人員福利

計畫主持人和專任助理,享有每年體育服裝、慶生活動等福利,惟以校內及本中心相關發放規定為依據。

(四)如有未盡事宜由中心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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