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修正草案
教育部公告 |
中華民國 108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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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第 3 項。 三、「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 項下。 四、審酌本部於 106 年度辦理「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下一次評鑑 為 110 年,惟評鑑指標需 1 年前公告,該評鑑指標需用近 1 年時間召開多次會議訂定 完成,為利評鑑後續規劃能於法有據,期本次修正條文草案盡速完成發布實施,實刻 不容緩,且本案未涉及重大政策,僅為操作性層次事項。爰本辦法對外公告時間縮短 為 14 日以加速法制作業程序。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 刊登公報隔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 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三) 電話:(04)37061211。 (四) 傳真:(04)23321575。 (五) 電子郵件:e-1102@mail.k12ea.gov.tw。 部 長 潘文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