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要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要點
100.07.18臺師大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02.11.06臺師大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09.03.19臺師大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110.11.23臺師大特教中心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二)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之「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號令修正)。
二、目的:提供本校重度、極重度之視覺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多重障礙學生及其他等行動不便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學生之交通補助。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條件:(兼具以下3項條件)
1.具本校學籍,並領有教育部核發鑑輔會證明者。
2.身心障礙類別為視覺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多重障礙學生且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3.未於學校住宿者。
(二)符合申請條件欲申請交通費者,需於公告可申請日期前向資源教室提出申請並填寫「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申請表」(附件1),並檢附相關資料繳交至資源教室。
(三)若不符合申請條件欲申請交通費者,除需檢附上述資料外,需另行填寫「切結書」(附件2)具體說明申請原因。
(四)資源教室於受理申請截止後二星期內,彙整申請案件,完成專業評估及召開審核會議,並將審查結果造冊呈報教育部。
(五)資源教室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學生。
(六)審核通過者,當年度每學期補助3600元;而當年度入學新生及舊生新申請者,於隔年度開始核發。舊生於每年6月底前及12月底前核發。
四、審核標準:
學生之身心障礙狀況得以影響其自行上下學能力,且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經本中心召開之個別化支持服務計畫會議評估有需求者。
五、審核小組:由特教中心主任、中心研究人員、專業評估人員與資源教室輔導員所組成;必要時,得邀學生出席。
本要點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